又一起“萝卜章”引发金融机构纠纷,最终在二审进行了改判! 2019年6月,中泰信托因与财富证券债券回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又一起“萝卜章”引发金融机构纠纷,最终在二审进行了改判!
2019年6月,中泰信托因与财富证券债券回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泰信托认为,涉案的《债券远期买卖协议》加盖的“中泰债券投资(HH1期)单一资金信托专用章”系伪造,多份协议为信托产品的委托人北京康思资本冒用其产品名义所签,并在二审中提交了一系列证据,包括交易发生时康思资本法定代表人承认私刻公章签署协议等。
近日,最高法作出了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一审认定此前4笔交易的《债券远期买卖协议》与涉案2017年1月16日《债券远期买卖协议》一样,当事人不是中泰信托。即从头到位签订合同的都是康思资本,盖有“中泰债券投资(HH1期)单一资金信托专用章”,则是“私刻”公章。中泰信托是按照康思资本出具的委托人指令,与财富证券进行交易的。
最终,最高法驳回了财富证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70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7050元,均由财富证券负担。
债券回购违约,财富证券把中泰信托告上法庭
中泰信托与财富证券纠纷起始于15兴安债(代码为1580303)的买卖及回购。实际上,双方在涉案15兴安债买卖之前,已履行了4笔债券买卖及回购。
不过,这一次债券买卖回购却没有那么顺利。
2017年1月16日,财富证券与中泰信托就“中泰债券投资(HH1期)单一资金信托”产品中的15兴安债、16红果小微债买卖签订《债券远期买卖协议》。
约定:
1.财富证券应于2017年1月16日向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购买面值均为1亿元的16红果小微债、15兴安债。其中,16红果小微债的净价为99.0050元,全价为99.0382元。15兴安债的净价为101.5050元,全价为101.9452元。
2.财富证券应于2017年2月16日按约向中泰信托或中泰信托指定的第三方卖出上述债券,中泰信托或中泰信托指定的第三方应按约买入。财富证券在此期间收益率为资金成本+50BP。
3.若有一方违约,则违约方须赔偿另一方由此产生的损失,并按违约金额、违约天数支付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同日,国海证券(行情000750,诊股)与中泰信托公司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由国海证券分四笔合计买入面值1亿元的15兴安债,并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进行了结算。
随后,财富证券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净价101.5035元,全价101.9437元的价格,以券款对付的结算方式向国海证券分四笔合计买入了上述面值1亿元的15兴安债。
同时,国海证券以上述方式分四笔向中泰信托公司买入面值1亿元的16红果小微债。随后,财富证券公司以上述方式分四笔按约向国海证券公司买入上述面值为1亿元的16红果小微债。
不过,中泰信托未按《债券远期买卖协议》约定的时间即2017年2月16日回购上述两债券,双方又于2017年2月16日签订了《债券远期买卖协议》,对中泰信托回购两种债券的时间进行了延期,同意中泰信托回购15兴安债时间延至2017年3月1日,回购16红果小微债时间延至2017年3月2日。
到了2017年3月2日,中泰信托向财富证券按上述约定时间回购了16红果小微债,但未按时回购15兴安债。
其后,双方又分别于2017年3月1日、3月8日、3月15日、3月28日签订了4份《债券远期买卖协议》,就中泰信托公司回购15兴安债的时间进行了4次延期。
在最后一次延期即3月28日签订的《债券远期买卖协议》中约定,中泰信托公司应于2017年4月18日以净价101.3994元、全价103.3973元回购15兴安债。违约条款与2017年1月16日《债券远期买卖协议》一致。
因中泰信托公司仍未在2017年4月18日向财富证券公司回购该15兴安债,该债券至今仍由财富证券公司持有。
最终,财富证券将中泰信托告上了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财富证券与中泰信托就“中泰债券投资(HH1期)单一资金信托”产品买卖所签订的系列《债券远期买卖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中泰信托称双方之间没有签订《债券远期买卖协议》,该协议上所盖产品章系伪造,理由不能成立。
最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
一、中泰信托继续履行与财富证券签订的《债券远期买卖协议》,自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财富证券支付买入面值1亿元, 15兴安债债券对价款103397300元。
二、中泰信托向财富证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03397300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17年4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买入该判决第一项债券对价款之日止)。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7050元,由中泰信托负担。
又一起“萝卜章”引发,二审宣布改判
对于与财富证券债券回购合同纠纷一案,中泰信托认为双方之间没有签订《债券远期买卖协议》,协议上所盖产品章系伪造,不服一审判决,于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9年6月,最高法立案;2019年8月,最高法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在二审中,中泰信托提交了一系列证据,其中包括:
1.涉案交易发生时康思资本法定代表人平晓康承认其在中泰信托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刻制了“中泰信托公司投资(HH1期)单一资金信托专用章”,并以该印章与财富证券公司签署多份《债券远期买卖协议》等事实;
2.康思资本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待证事实同证据1;
3.平晓康出庭作证的证言,待证事实同证据1、2;
4.(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0113、40114号公证书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客户综合业务登记单》《中国联通(行情600050,诊股)客户账单》,拟证明《债券远期买卖协议》中传真号码010-683××××5系康思资本公司注册并使用。
经审核,对中泰信托提交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认证如下:证据1、2、3内容一致,平晓康出庭作证,并接受了质询,平晓康与康思资本公司关于《债券远期买卖协议》是由康思资本员工与财富证券签订的陈述与中泰信托公司陈述一致,与一审查明的在五矿证券公司调取的《债券远期买卖协议》加盖有康思资本公司公章的事实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康思资本公司参与了涉案《债券远期买卖协议》的签订。证据4财富证券公司认可其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
财富证券则在二审未提交证据。二审法院查明,康思资本参与了涉案《债券远期买卖协议》的签订。
关于一审认定的涉案15兴安债交易之前的4笔债券交易,中泰信托和财富证券双方确已实际履行了该4笔交易,但中泰信托是根据与康思资本公司《信托合同》的约定,按照康思资本出具的委托人指令,与财富证券进行交易的。
财富证券提交的有关该4笔交易的《债券远期买卖协议》与涉案2017年1月16日《债券远期买卖协议》一样,当事人不是中泰信托,没有中泰信托法定代表人签字,未加盖中泰信托公司公章,乙方联系人是吴为军,乙方传真号码010-683××××5是康思资本的号码,并非中泰信托的号码。没有证据证明中泰信托公司签订了上述协议。
即从头到尾签订合同的都是康思资本,盖有“中泰债券投资(HH1期)单一资金信托专用章”,则是“私刻”公章。
二审认为,没有证据证明中泰信托签订了有关《债券远期买卖协议》,中泰信托进行的交易是依据康思资本的委托人指令而为。一审认定中泰信托公司和财富证券公司形成了以签订协议、实际成交和最终回购的交易习惯和模式,缺乏事实依据。
2019年12月11日,最高法作出了二审判决,亦是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财富证券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70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7050元,均由财富证券负担。
财富证券持有15兴安债何去何从?
那么,仍由财富证券公司持有15兴安债怎么办呢?只能去找康思资本。
天眼查信息显示,北京康思资本,成立于2012年5月,注册资金3000万,专注于中国债券市场,目前管理数亿元人民币。大股东为平晓康,持股55%;二股东为平思。2019年3月27日,康思资本的法定代表人由平晓康变更为倪柳宾。
中基协备案信息显示,北京康思资本是一家私募证券投资管理人,于2014年12月24日在协会登记,目前有8只产品在协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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