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检察日报近日消息,警方立案打击涉及数字货币的首个特大型案件――PlusToken案有了一审结果: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陈某、丁某、彭某等16名被告人二年至十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涉案赃物、赃款及孳息、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此案涉及人员200余万人,层级关系多达3000层,涉案数字货币总值近500亿元。
虽然加入了区块链、数字货币等概念,但其静态、动态收益,发展下线等制度的设置仍与以往传销平台类似,其实质仍是“庞氏骗局”。
“PlusToken”平台在国内国外大肆打广告
这里简单回顾一下PlusToken案的案情:
2018年初
犯罪嫌疑人陈某、丁某、彭某三人策划搭建PlusToken平台。同年5月1日,APP正式上线,并号称“搬砖”做数字货币增值服务。
2019年初
江苏盐城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陈某等人涉嫌利用虚拟币交易平台组织领导传销犯罪的线索后,立即成立专案组,并报公安部。
2019年6月
PlusToken被曝出提币困难。
2019年7月12日
江苏盐城警方接到报警后正式立案侦查。
2019年7月-8月
公安部还组织江苏警方到瓦努阿图、柬埔寨等国将27名在逃人员抓捕归案。
2020年3月
涉嫌传销犯罪的82名骨干成员全部被抓获。
2020年7月3日
江苏省盐城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2020年9月22日
PlusToken案有了一审结果。
01
PlusToken案是如何定性的?
PlusToken案定性难表现在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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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多涉案人员如何区分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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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资产均为数字货币,交易账号和流水很难像人民币那样追踪和审查。
据检察日报《揭开500亿“区块链”骗局》一文指出,承办检察官紧扣“传销”本质,对涉案者的性质进行了区分,区分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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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陈某、“军师”丁某、“运营”彭某等人在传销组织中起到的组织、领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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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丁某被锁定为主犯,他在传销组织中打着区块链幌子、雇用外国人做“傀儡”、伪造海外背景等,起到了“军师”的作用。
在调查涉案资产的时候,结合公安机关提供的审计报告和鉴定报告,承办检察官发现有450个比特币不知去向。经全面梳理口供,发现450个币的最终去向均指向了涉案人员陆某某的弟弟陆某龙。随后公安机关以陆某龙为中心,辐射其周边人,对他们的通讯设备以及钱包账户地址进行实时监控。
后经多次审查,成功追回200多个比特币和10万多个柚子币(由陆某龙转移的249个比特币兑换而成)。
最终一审判决结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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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最终被判处八年零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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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16名被告人被判二年至十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02
数字货币传销案的判决依据
今天的审理结果公布后小欧咨询了欧科云链法务专家,法务专家提供了此前在2020年5月审理终结的一个类似案件――WoToken平台传销案。
有意思的是,WoToken案和PlusToken案还有些许联系――2018年,李某某、王小影等人原计划在PlusToken平台上从事传销违法活动,后因认为PlusToken平台技术不成熟而离开,但掌握了网络传销的犯罪方法。
随后他们聘请技术人员开发了名为WoToken的网络传销平台,并开展网络传销犯罪活动。经滨海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WoToken涉案金额计人民币7706932020元。
审理结果是涉案人员高某某、李某某、王小影、田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至九年不等、并处以罚金人民币二万至二百万元不等。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的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等。
其中作为主要依据的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除了PlusToken和WoToken,相同的戏码每天都在世界的各个角落上演着,随着时代变化,庞氏骗局也在不断进步。但其本质还是打着低风险高收益的幌子,用后来人的资金弥补前人收益的缺口。
小欧在这里友情提醒大家,不要贪图高回报、高收益,不断学习,努力提高辨别能力才是投资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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