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向社会公示了首批金融科技监管试点应用,中国版金融科技“监管沙盒”正式启动。从去年12月5日,央行宣布支持在北京市率先开展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到2020年1月23日,北京市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启动会召开,再到近日6个试点项目的公示,试点工作推进可谓紧锣密鼓。
前不久,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向社会公示了首批金融科技监管试点应用,中国版金融科技“监管沙盒”正式启动。从去年12月5日,央行宣布支持在北京市率先开展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到2020年1月23日,北京市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启动会召开,再到近日6个试点项目的公示,试点工作推进可谓紧锣密鼓。
中国版“监管沙盒”的应用是对我国金融科技业态的一次重塑,这与其他多数运作“监管沙盒”国家的目的有一定不同。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严防风险外溢的前提下,通过主动合理地放宽监管规定,减少金融科技创新的规则障碍,使更多的创新方案积极主动地由想法变成现实。其他多数国家更看重“监管沙盒”对金融创新的推动作用,通过在微观、真实的市场中给出创新空间,实现更细致和风险可控的产品服务设计。但在我国,由于金融科技创新速度过快,处于传统监管框架之外的平台或机构其实一直处于“沙盒”之中,他们不断在监管边缘探索,监管部门则在其后出台监管法规来覆盖已暴露的风险点,造成了前些年金融科技监管“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现象;再加之近两年金融监管的进一步趋严,我国传统金融机构有效创新不足,但同时金融科技创新力度仍然较强。因此,中国版金融科技“监管沙盒”在适度放宽监管规定以充分启发创新之外,还将通过局部试点发掘金融科技创新的风险点和监测点,进而起到调整金融监管规则的促进作用。换言之,“监管沙盒”将一定程度上转变我国的金融监管理念和工具。
去年8月,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19-2021)》,提出“按照持牌经营、依法合规、权益保护、包容审慎原则,积极构建高效金融科技监管体系”。近几年来,特别是2019年的金融科技监管工作中,上述4项监管原则都有所体现:坚决整治现金贷、多省份全面取缔P2P,截至2019年年末,全国实际运营网贷机构较年初下降76%,机构数量、借贷余额及参与人数连续18个月下降,网贷存量风险得以有效遏制;非银行支付、网络借贷、助贷监管办法逐步出台,对违规使用个人信息、无牌网络资管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划清界限;承担了贷款期限转换和信用转换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也走入监管视野,金融系统性风险的防控力度得到一定提升。
事实上,在此过程中,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新监管框架、多部门多层级监管组织架构的搭建,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事后监管的逻辑,监管对象也从机构逐步转向金融行为。不过,鉴于金融与科技的融合趋势,金融科技监管还须进一步调整。
在牌照经营、权益保护等原则的规范下,金融科技企业越来越多地选择为传统金融机构提供技术服务。尽管传统金融机构行为完全处于监管体系之内,但技术完全可以实现资金在传统监管体系下的跨区域、混业使用,也由于过程中业务办理速度的提高,风险扩散速度更快,溢出效应也更强,监管部门对其很难做到及时止损。此外,过度强调技术运用、对金融规律认识不清造成的“伪创新”未完全消除,相应的潜在风险和监管成本仍然很高。
要想进一步防控风险,通过改变监管理念和工具,将风险前置或缩小影响范围就成为了金融科技监管转变的关键方向。此次金融科技“监管沙盒”的运行正是途径之一,其中“安全空间”的设置缩小了风险暴露后的影响面,试点项目选择过程中要求的“事先准备有效的风险防控和化解机制”也从根本上保障了针对消费者的有效偿付;同时,“持牌金融机构参与”的要求也让监管沙盒中的项目更多地遵从金融规律,将潜在风险控制在金融产品大范围推广之前。
而在改变金融机构和服务之后,监管机构自身对金融科技的理解和运用也在加强,监管科技得到实践检验。笔者在多地采访中发现,部分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搭建起了针对对公账户开立、小微金融服务、农村金融覆盖面的管理和监督系统,通过数据的对接和分析,系统已实现了监管从事后到事前或事中的过渡。这样主动的转变大大节约了监管中的成本,更将可能发生的合规风险、洗钱等问题前置,提升了监管的前瞻性和有效性。
文章作者:98K,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809030.com/p2p/579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