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央行深圳中心支行公布的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显示,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付通”)因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照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被央行深圳中心支行处以40万元人民币罚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是2020年2月27日。
3月6日,央行深圳中心支行公布的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显示,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付通”)因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照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被央行深圳中心支行处以40万元人民币罚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是2020年2月27日。
此外,与财付通一同被罚的还有时任财付通风险控制部可疑交易监测中心副总监周治明,因对财付通上述两项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罚款人民币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央行信息显示,财付通于2011年5月3日获得支付牌照,彼时的业务类型为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业务范围为全国。发展至今,其业务范围为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银行卡收单。
值得一提的是,去年9月12日,央行深圳中心支行发布的处罚信息显示,财付通因违反支付结算管理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相关制度,被央行深圳中心支行处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49万元。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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