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12月26日讯(记者 郑岚予)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则涉及湖南银楼现货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银楼”)的判决书,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湖南银楼不具有合法期货交易资质,却提供交易平台、制定交易规则、组织交易、负责监管、诱骗原告等进行期货交易以获利。最终,法院裁决湖南银楼赔偿用户李某80%的交易亏损,共计24723.82元。
中国网财经12月26日讯(记者 郑岚予)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则涉及湖南银楼现货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银楼”)的判决书,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湖南银楼不具有合法期货交易资质,却提供交易平台、制定交易规则、组织交易、负责监管、诱骗原告等进行期货交易以获利。最终,法院裁决湖南银楼赔偿用户李某80%的交易亏损,共计24723.82元。
判决书显示,2016年5月,原告李某通过网络在湖南银楼交易平台开设账户,进行天然气等合约交易。具体交易模式为:湖南银楼先收取李某少量保证金(一般为3%或5%,即20倍至33倍杠杆),李某在湖南银楼电子交易平台上则可以上述倍数杠杆,无限次“买入卖出”或“卖出买入”选定的商品合约(T+0交易),当日无负债结算,可以买涨亦可以买跌,即双向交易。
据判决书显示,湖南银楼组织安排众多买方、卖方集中在一起进行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集中、信息集中、商品集中),并为促成交易提供诸如交易软件、商品信息、报价、“物流”、“仓储”等各种设施及便利安排,此属于集中交易,具体表现为采取“做市商”等方式,与客户对赌,诱使原告投入巨额资金。湖南银楼进行的上述交易实质上是以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允许李某等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从而不进行实物分割。
因实时商品价格在不断波动之中,如客户对市场行情判断准确,则有可能获利,否则就会亏损。而原告李某自2016年5月18日入场交易至2016年6月22日停止交易期间,共计亏损30904.78元。
李某向法院提出如下诉求:1、确认原告在被告交易系统中的开户和全部交易无效;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全部款项30904.78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李某提出的事实与理由包括:2016年5月,李某在受到湖南银楼及其代理商“低风险高利润”的虚假宣传与蛊惑后,在湖南银楼平台上开设了交易账号,并按要求在湖南银楼官网下载安装其提供的交易软件和行情分析软件(PC端与移动端),进行天然气等合约交易。此后,李某发现现实情况与湖南银楼宣传的并不一致,所谓现货交易并不存在,而是典型的期货交易。而后又了解到湖南银楼开设的平台违反了国家的相关规定,从事的是非法交易,不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原、被告双方的交易是无效交易,原告投入的资金被告应予返还。
湖南银楼则辩称:
首先,自己未组织期货交易活动。对于李某举证湖南省商务厅2017年5月19日发布的《关于我省部分交易场所风险企业提示的公告》,不能证明湖南银楼开展了违规业务。清理整顿期间,全省所有的交易场所均被列入了整顿名单内,不能凭此认定湖南银楼开展了期货交易。双方的合同也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因此,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
其次,涉案交易双方为李某与湖南银楼所属的会员单位,湖南银楼只提供交易平台,原、被告之间系服务合同关系。若湖南银楼在服务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也只是在收取手续费方面对李某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认定:湖南银楼不具有合法期货交易资质,却提供交易平台、制定交易规则、组织交易、负责监管、诱骗原告等进行期货交易以获利,对原告的损失,应负主要责任。原告在交易行为中,明知被告以非实物交易为目的,被告从事的为非法期货交易,还频繁操作,以期获利,对造成的损失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综合比较双方的过错程度,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酌定由原告自负20%的损失,被告承担80%的损失。
最终判决结果为:一、确认原告李某在被告湖南银楼交易平台上进行的所有交易行为均无效;二、被告湖南银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投资款24723.82元(30904.78×80%);三、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天眼查数据显示,湖南银楼现货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均为刘志强,刘同时还是持股100%的控股股东。该公司自成立以来,共受到过2次行政处罚,被下达过一次限制消费令,还有38起法律诉讼风险提示,以及14则开庭公告和10则法院公告。历史上还曾有过4次被执行纪录。
此外,中国网财经记者检索百度“湖南银楼”关键词,还发现有大量投资者举报投诉该公司涉嫌诈骗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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