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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燕金元涉行贿前发审委委员韩建F 宝莱特近年业绩平平、引入国资告吹

  中国网财经1月9日讯(记者里豫 邓玉蕊)近日,研发制造和销售医疗仪器设备及软件的上市企业广东宝莱特(行情300246,诊股)医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宝莱特)被卷入被卷入前证监会发审委委员韩建F的受贿一案。无独有偶,此前宝莱特也曾涉及前发审委员会冯小树在上市前突击入股,上市后卖出股票获利一案。而从宝莱特自身的盈利能力来看,近年来也未有增长。

  中国网财经1月9日讯(记者里豫 邓玉蕊)近日,研发制造和销售医疗仪器设备及软件的上市企业广东宝莱特(行情300246,诊股)医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宝莱特)被卷入被卷入前证监会发审委委员韩建F的受贿一案。无独有偶,此前宝莱特也曾涉及前发审委员会冯小树在上市前突击入股,上市后卖出股票获利一案。而从宝莱特自身的盈利能力来看,近年来也未有增长。

  上市前为保通过 董事长行贿2万美元

  据了解,韩建F犯受贿罪一案已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韩建F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聘任,在担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二、三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专职委员期间,在审核拟上市公司的发行申请材料中,违反规定收受申请公司董事长或保荐机构人员的财物。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共计3437871.783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判决书显示,2011年6月,广东宝莱特医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燕某、安徽桑乐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金某,在申请公司上市时,为保证顺利通过发审委的审核,将钱拿给券商高管曾某并让其帮忙送给发审委的委员,后曾某将2万美元送给韩建F并让其帮忙。2011年6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广东宝莱特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据悉,广东宝莱特医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为其控股股东、实控人燕金元。

  对于该案中行贿一方的责任,法律界专业律师向记者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行贿罪相关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构成行贿罪。但具体犯罪认定和处罚,还需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情事实、具体情况予以认定。

  目前,针对董事长燕金元行贿一事,宝莱特尚未进行公告披露。

  曾卷入另一前发审委委员案 招股书股权结构变化未披露完全

  令人惊讶的是,早在此前,宝莱特就曾卷入前深圳证券交易所工作人员、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兼职委员冯小树案中。

  公开资料显示,冯小树曾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担任过发行审核监管部副总监、上市推广部副总监和中小板副总监(副处级)等职务,2005年至2007年间担任证监会第七届和第八届发审委兼职委员。任职期间,冯小树先后以岳母彭某嫦、配偶之妹何某梅的名义入股拟上市公司,并在公司上市后抛售股票获取巨额利益,其交易金额累计达到2.51亿元,获利金额达2.48亿元。

  在宝莱特IPO运作过程中,冯小树以其妻妹何玉梅代为持股120.32万股、占比4%,发行上市前位居第四大股东。但宝莱特招股书没有披露艾利克斯、何玉梅等股东所持股份的具体形成过程及股权结构变化等情况。

  后经媒体调查发现,2008年年11月2日,宝莱特当时的第一大股东捷比科技与何玉梅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按300万元价格将其所持有的宝莱特120.32万股股份转让给何玉梅。定价依据为2008年度的预估净利润和8倍市盈率溢价为基础协商确定。在上市当年,该笔股权按照当时的价格计算账面市值已经高达5223.09万元。

  此后,经过几轮高送转除权后,何玉梅最终在二级市场成功套现7701万元。即最初投资300万元的股份,最后获得了25倍收益。最终,证监会决定没收冯小树违法所得2.48亿元,并顶格处以2.51亿元罚款。同时,对冯小树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业绩表现平平 引入国资告吹

  作为上市公司自身,宝莱特近年来却没有贡献出优异的业绩成绩。

  上市多年公司盈利规模仍旧徘徊在千万元,且增长速度不断在下降。2019年三季报显示,前三季度营业收入增长相比去年同期仅增加2.04%,而2018年相比前年的同期的增长率是15.33%。而在2018年的三季度报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样在下降。宝莱特前三季度实现收入约5.97亿元,同比增长15%,净利润约0.50亿元,同比下降11%。

  与此同时,其在2018年就拟引入国资战略股东华发集团的计划历时一年后也宣布告吹。

  此前,对于引入国资,宝莱特充满了信心。其表示交易完成后,公司引入国有资本战略股东,有助于为公司引进更多政府、产业、金融等战略及业务资源,加快公司战略布局,促进公司整体业务发展。同时,此次引进战略股东,有利于提升公司治理能力,对公司未来发展将会产生积极影响。

  但最终一纸公告结束了该引资计划。2019年12月3日晚,宝莱特发布公告称,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实控人燕金元的告知函,由于涉及具体条款无法达成一致,其决定终止《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不再与华发集团就协议转让股份开展商谈。

  据了解,华发集团为珠海龙头国企,双方彼时签署的《股权转让框架协议》设有交易先决条件。具体包括,尽职调查的结果令华发集团满意,或者双方就尽职调查中所发现的问题达成一致;宝莱特披露的资产、业务、负债等情况真实、充分,且不存在隐瞒、虚假、不实或瑕疵的情况;燕金元承诺在股权转让后支持甲方所提名的一名董事候选人、一名监事候选人进入宝莱特董事会、监事会;华发集团受让宝莱特股权的交易得到有权机构的批准等。因此,宝莱特未能成功引入国资,或与其中的原因有关。

文章作者:德昂军,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809030.com/stocks/538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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