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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诉讼如何“确认”到人? 投资者保护细则亟须明确

  建设法治化国家,需要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新《证券法》的出台,对上市公司相关事项做出进一步规范,对可能影响股票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也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建设法治化国家,需要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新《证券法》的出台,对上市公司相关事项做出进一步规范,对可能影响股票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也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对于加大投资者保护的法律细则,北京市征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焱律师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新《证券法》第九十条规定了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表决权股东、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征集人的股东表决权征集规则,针对股权分散程度日益增加的中国上市公司而言,股东表决权征集的规则出台的必要性毋庸置疑,但后续尚需针对自行及委托征集的程序、费用负担、禁止虚假陈述及征集人违规导致的赔偿责任等具体内容作出规范。

  针对虚假陈述等人数不确定的证券民事赔偿代表人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已有规定,但在实践中因可操作性规则不明确、不统一,多数虚假陈述民事案件仍以投资者分别起诉、法院分别判决的方式开展。本次新《证券法》最有突破性的变化在于确立了此类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默示加入、明示退出”原则,即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系统确认的方式,达到“集团诉讼”效果。

  赵焱认为,就案件审理中涉及的适格原告范围认定、公告通知方式、投资者权利登记、代表人推选、执行款项的发放等具体工作,尚需后续制订细则。此外,因新《证券法》所确立的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直接登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成为一个重要环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也需要针对投资者主体确认及其权利登记方面出具相关细则。

  上海迈柯荣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徐阳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如果要全面实施注册制,我国必须加强对事后追责能力,但如何追责则在行动方面还缺少相关经验,尤其是集体诉讼。徐阳说:“虽然新《证券法》规定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原则,但短期内落地还比较困难,需要证监会和最高法进一步推出相关的配套制度,因为目前在法律层面缺少制衡和监督的机制。例如,对哪些主体可以集体诉讼,哪些主体不可以,则没有明确的要求。”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张远忠律师还建议设立证券领域的追缴制度,他介绍,一些证券违法过程中,违法人员会通过代持别人的账户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在调查与处罚过程中,往往不会通知账户的拥有者,将这些账户的违法所得统一扣罚。张远忠说:“建立追缴制度后,追缴合法账户上的违法所得,将有更明确流程与依据,既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又给予合法账户拥有者相关知情权。”

文章作者:小汇,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809030.com/stocks/663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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