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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壳上市期间内幕交易 券商副总裁获利700余万被判有期徒刑五年

  3月26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披露了吴丕斌内幕交易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2006年3月,某券商准备参加某石化下属某炼化资产重组。同年4月,吴丕斌被任命为该券商副总裁、北京代表处负责人参与本次资产重组。同年底,某石化同意该券商借壳某炼化。

  3月26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披露了吴丕斌内幕交易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2006年3月,某券商准备参加某石化下属某炼化资产重组。同年4月,吴丕斌被任命为该券商副总裁、北京代表处负责人参与本次资产重组。同年底,某石化同意该券商借壳某炼化。

  然而,作为内幕知情人的吴丕斌在内幕期间买入某炼化股票,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156万余元,售出后非法获利702.05万元。后吴丕斌内幕交易一事被人知晓并收到敲诈短信,为避免对该券商产生负面影响,时任该券商董事长与时任总裁商商量后决定让吴丕斌把获利捐给该券商公益慈善基金会。

  一审判决,吴丕斌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702.05万元;冻结公益慈善基金会702.05万元作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702.05万元折抵所判罚金。

  记者结合一审判决和证券业协会信息查询,上述券商为长江证券(行情000783,诊股)。

  券商副总裁内幕交易获利700余万

  2006年3月,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后更名为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某证券)参加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石化)下属石家庄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炼化)重组,与某石化进行磋商。

  同年4月,被告人吴丕斌被任命为某证券副总裁、北京代表处负责人参与本次资产重组;9月13日,某石化初步确定某证券参与重组某炼化;11月24日,吴丕斌参与某证券与某石化签署合作备忘录和保密协议;12月9日,某炼化就此次资产重组发布公告。

  经证监会认定,某炼化重组事宜在公开披露前属于证券法规定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06年9月13日,至同年12月9日公开,吴丕斌知悉上述内幕信息,属信息知情人。

  2006年11月28日至12月5日间,被告人吴丕斌利用知悉某炼化重组内幕信息,通过其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买入某炼化股票,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156万余元,售出后非法获利702.051876万元。

  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吴丕斌被抓获归案。侦查机关依法冻结涉案钱款1500余万元。

  记者结合一审判决书和证券业协会查询,上述某证券即为长江证券。2007年,石家庄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回购、重大资产出售暨以新增股份吸收合并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实现借壳上市并更为现名。

  被判有期徒刑五年

  俗话说,没有不透风的墙,吴丕斌内幕交易一事还是被人知晓,并收到了敲诈短信。

  据长江证券时任董事长胡某证言,2006年底,某石化同意某证券借壳某炼化。之后,吴丕斌说他在某炼化停牌前买了某炼化股票,收到了敲诈短信。

  为避免对某证券产生影响,胡某和李某(时任长江证券副总裁)商量后决定让吴丕斌把获利捐给某证券公益慈善基金会,该基金会成立时就是考虑到吴丕斌非法获利的处理问题。吴丕斌不适合继续担任某证券高管,2009年8月左右,某证券召开董事会宣布吴丕斌辞职。

  另外,从某证券调取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湖北省某证券公益慈善基会章程》,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2008年8月,某证券董事会决定设立某证券公益慈善基金会;2009年9月,该基金会收到李某1、缪某、龚某、王某2账户转款共计1515.143万元。

  根据以上事实,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丕斌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百零二万零五百一十八元七角六分(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2024年7月29日止)。

  二、在案冻结某证券公益慈善基金会中国工商银行(行情601398,诊股)账户内的钱款,其中七百零二万零五百一十八元七角六分作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七百零二万零五百一十八元七角六分折抵所判罚金。

  

文章作者:FCA外汇,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809030.com/stocks/751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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